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条例、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条例、法规草案表决稿,由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全体人大代表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2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