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招募志愿者或者向第三方购买服务等方式,在居住区设立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指导、督促居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