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御窑厂遗址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在御窑厂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出租房屋不按时报送备案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盗掘等有损遗址保护的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