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九条有效遵守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二)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设施;(三)饲养动物未采取安全措施,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四)利用网络发布、传播虚假、低俗、淫秽等违法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信息;(五)其他危害公共秩序的行为。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