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遵守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规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擅自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开窗,破坏或者改变房屋外观;

(二)侵占公共绿地等场地种植蔬菜、围合庭院;

(三)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移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改变其用途;

(四)装饰装修房屋影响他人生活;

(五)占用防火间距,占用、阻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六)在市区内违规饲养家禽、家畜;

(七)其他违反社区公共文明规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