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在本市立法权限内,下列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法律规定应当由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二)涉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的事项;(三)其他需要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特别

重大事项。

在本市立法权限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除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以外的其他地方性法规。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