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立法条例/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五条有效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本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据地方性法规授权,在地方性法规施行之日前作出规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性法规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3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