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立法条例第三条有效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具体,体现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3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