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三条有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3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