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发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