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九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发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3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