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七条有效十名以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主席团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大会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3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