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立法条例/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一条有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