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三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八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