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体现地方特色。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