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三条有效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法规通过后,依照本章第四节的规定报批和公布。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