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四条有效十名以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