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同时报送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法规草案注释稿和其他必要的参阅资料,注释稿应当对法规草案的立法依据、理由等逐条予以说明。修正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阐明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起草过程中对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等重大事项的听证、论证情况,听取采纳意见情况,以及对重大分歧意见协调处理等方面的情况。

法规草案与本市其他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请机关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本市其他法规相关规定的议案。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