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规范本市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建设法治宜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江西省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