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应当将家庭成员中的农村妇女登记在册。

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当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