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残疾妇女,失能、独居的老年妇女,生活困难的单身母亲,失去独生子女的母亲,女性精神障碍患者,农村留守妇女等,给予精神关怀;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