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聘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聘用)合同,劳动(聘用)合同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