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学校应当保障女性在入学、升学、授予学位、就业推荐等方面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

学校在招生时,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不得歧视女性,除特殊专业外,不得提高女性的录取标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