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公安、市场质量监督、城市管理、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履行燃气安全工作监督管理责任,燃气经营者履行燃气安全工作主体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