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年度入户安全检查计划,并报燃气主管部门。入户安全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非居民用户每半年检查不得少于一次,对居民用户每年检查不得少于一次;
(二)提前告知用户,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实施;
(三)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
(四)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用户有违反安全用气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书面告知并帮助用户整改;
(五)无法对用户进行安全检查的,应当做好记录,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用户另行约定安全检查时间。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