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规定授予特许经营权:
(一)燃气主管部门提出市政公用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市政公用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进行批准;
(三)燃气主管部门将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市政公用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确定特许经营者。
取得市政公用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与燃气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