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本市地方性法规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涉及的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需要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三)除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之外,国家和省尚未制定法律、法规,根据本市实际情况需要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