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和解释第四十五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在审议通过的两个月前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