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