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审议或者审查意见,在分组会议上宣读法规草案全文,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