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常务委员会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审议或者审查意见,在分组会议上宣读法规草案全文,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常务委员会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