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和提出第十四条已修改未获得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的,应当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属于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的,应当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