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起草地方性法规,应当成立由相关单位人员组成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法规起草工作,研究解决法规起草中的重大问题。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地方性法规起草的组织落实和督促推进工作。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