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报备的本市人民政府规章进行审查。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