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规章和备案第五十六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报备的本市人民政府规章进行审查。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