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本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先制定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经过评估、论证,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计划。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