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五十条已修改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论证、协商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一步审议或者审查。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