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分组审议的需要,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