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二节 起草和提出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地方性法规,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