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就需要立法解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商会等形式征求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公布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法规草案涉及新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关系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等内容的,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或者论证会。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