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