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电梯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质监部门应当对下列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一)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机场、客运码头、酒店、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二)故障频率高或者发生过安全事故的电梯;(三)其他需要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的电梯。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