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质监部门应当对下列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一)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机场、客运码头、酒店、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

(二)故障频率高或者发生过安全事故的电梯;

(三)其他需要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的电梯。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