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湖泊监测能力建设,组织水行政、环境保护、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部门建立监测信息协商共享机制。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湖泊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水文水资源信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一致。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