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湖泊保护条例/第四章 合理利用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在饮用水水源的湖泊进行水产养殖的,实行人放天养,禁止投饵养殖。在水生动物繁殖及其幼苗生长季节的重要湖区和洄游通道,农业(渔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禁渔区,确定禁渔期,并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