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三条有效修缮历史建筑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保护修缮图则的要求,与历史建筑毗邻的建(构)筑物的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当配合修缮,并提供必要的便利。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图则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制定。修缮历史建筑涉及改变外立面或者改变房屋结构的,保护责任人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许可前根据工程情况征求文化(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