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在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建设必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因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为实施保护规划对保护对象以外的建(构)筑物进行改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契合历史风貌的原则,根据保护规划的要求制定规划建设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同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
(二)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或者保护措施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时,应当提交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具体方案。
(三)修建道路、地下工程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不得损害保护对象;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
(四)对保护范围内已经存在的污染环境的设施和企业,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限期搬迁或者治理。
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除因保护需要建设附属设施外,不得新建建(构)筑物。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