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内容和程序第二十二条有效对实名反映情况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将办理情况告知情况反映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