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内容和程序第二十条有效经工会同意,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通过调查,认为用人单位确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基层工会应当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督促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基层工会可以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要求用人单位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接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基层工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