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常委会组成人员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全程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提前通过常委会办公厅书面向常委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其中的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分组会议的,应当提前通过常委会办公厅书面向常委会秘书长请假。

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年内累计两次未出席常委会会议,或者未出席常委会会议时间超过全年会期总天数三分之一以上的,应当书面向常委会会议作出说明。

常委会组成人员每次出席常委会会议的情况,由常委会办公厅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上印发;每年的出席情况,在常委会公报上公布。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