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流域内市、县、自治县出界断面水质不达标的,由省人民政府责令限期达标;逾期不达标的,对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