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已废止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投诉。有关行政部门在接到检举、投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并告知检举、投诉人。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私营企业协会应当维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接受私营企业的投诉、咨询,协调处理有关投诉、咨询的事项。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