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林地范围由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确定。

林地按用途分为防护林地、用材林地、经济林地、薪炭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地。

在本条例所称林地以外的土地上种植林木的,不作为林业用地。经批准退耕还林的土地,依照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