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林地的征收、征用和占用第二十七条有效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保护林地的措施,防止滑坡、塌陷、水土流失以及损毁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林地及其附着物。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临时占用林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临时占用林地补偿费。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